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
安置房问题的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通常会通过协商来确定财产的分配方式。
若未能就此达成书面协议,那么将依赖于该房产
拆迁时的所有权人身份。
如果该
房产归属于其中一方,那么安置房无疑也应当被视为其
个人财产;
如果房产为双方共有,那么安置房自然也是共有的,应当交由人
民法院根据该房产的实际状况,并兼顾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一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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