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主体特征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对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机制,同时也涉及到了公共卫生领域的安全问题。
(二)客观事实本罪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是
情节严重的
非法行医行为。
所谓“非法行医”,即是指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未获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擅自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这其中既包括在
医疗机构内部从事诊疗活动,也包括私自开设诊所等情况。
然而,如果具备医生执业资格却没有取得开业执照而进行行医的行为,则并不属于本条款所规定的“非法行医”范畴。
(三)
责任主体本罪的责任主体为普通公民,但通常情况下是那些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
也就是说,这些人并未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主观意识本罪在主观层面上表现出故意的心态。
行为人对于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伤害的后果持有的是
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而非业务过失的态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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