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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有哪些具体规定

时间:2024.11.28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980人
律师解析:
在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共识之后,对于无法亲自照顾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您拥有享有定期探视孩子的法定权益。
同时,另一方可积极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确保对方能够顺利实现与孩子的互动和交流。
关于如何更好地行使探望权,以及何种频率和时间节点适合陪伴孩子,这些都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来确定;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父母亲在探视过程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人民法院将有权暂时终止其探望权利;
但当终止的缘由消失后,他们的探望权仍应予以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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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 更多>>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 更多>>
张美玲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公司治理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争议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专业领域的风险防控和争议处理。执业多年来担任十几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保驾护航;代理东湖肯辛顿、逸翠湾、奥园广场、东方国际等楼盘几百户业主的维权诉讼;代理企业和劳动者上百件劳动争议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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