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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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形,我们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点:首先是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辆;其次是进行追逐比赛,并且情节极其恶劣;第三种情况则是严重超过了车速限制;最后一种是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后并没有选择立即报警,反而选择了逃避责任。

在法律意义上,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形:首先是当行为人实施了追逐竞驶,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其次是当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再者,如果行为人涉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他们所严重超员载客或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使,也将被视为构成此罪的一种情况;最后,倘若行为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因此危及到公共安全,同样会被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六种犯罪行为有哪些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行为中,主要涵盖了如下六种情况:首先是指具有恶劣情节的竞速追逐行为;其次是针对酒精浓度过高情况下进行机动车驾驶活动;然后是在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过程中,超出规定额定承载人数或速度行驶的行为;再者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行为;此外,还包括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实施暴力行为或抢夺控制驾驶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进而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最后是指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自离岗,与他人发生斗殴或殴打他人,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一些情况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可以考虑缓刑,比如犯罪情节较轻、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以及因紧急情况、救助他人等而导致的超标饮酒驾驶。不过,具体的判决结果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在我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罪”包括四种犯罪行为:一是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四种行为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会受到刑事起诉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