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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客服属于诈骗还是帮信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91人
律师解析:
以冒充客户服务人员的形式进行欺诈活动,不仅有可能引发诈骗罪,还可能牵扯到另一项刑事犯罪——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若行为人通过扮演客户服务人员的形象,以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权益为主要目的,掩盖真相,制造虚假事实,从而骗取他人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该行为将被视为诈骗罪。与此同时,如果行为人在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例如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服务,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并且情节较为严重,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是否构成诈骗罪或帮信罪,需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满足了诈骗罪和帮信罪的构成要素,并且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就应该按照处罚力度更重的那一项罪名进行定罪量刑。因此,我们需要对行为人的行为特点、主观意图、涉案金额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剖析,以便准确地判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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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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