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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怎么追究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170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法律条款,对“挪用资金罪”的责任追究流程主要包含如下方面:
首先,若公司、企业及其他各类机构的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上的优势条件,私自挪动本单位的资金供其个人使用,或擅自借予他人,同时满足资金数额较大、时限超出三个月并且尚未归还,又或者虽未达到三个月但资金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进行非法活动,那么此类行为将被视为刑事犯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严厉惩罚;
其次,若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最后,若挪用的资金数额极为庞大,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针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公务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担任公务的人员,如有类似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提起公诉之前,涉案资金已被全额归还,那么可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情节轻微,甚至可能获得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总而言之,挪用资金罪的责任追究,主要取决于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是否已经归还以及是否在提起公诉前完成归还等多个关键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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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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