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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取保还是批捕取保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120人
律师解析: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下,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流程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首先,针对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被告人;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亦可适用此项规定;
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审结完毕,需继续进行侦查工作时,也可考虑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综合判断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若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此外,若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同样可以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而所谓“批捕取保”,则是指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后,若犯罪嫌疑人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便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无论是在刑事拘留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后,取保候审的实施都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与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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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律师

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

刘智律师,现任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等一般民商事诉讼业务以及刑事辩护业务,具有较强的法学功底,同时具有其他行业的专业背景及从业经验。 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18013885495,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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