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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总经理有责任吗

时间:2025.02.12 标签: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辩护 阅读:1031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定之规定,挪用资金罪系指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的雇员,借由职位之便,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出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偿还者,或者虽然未逾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下,若总经理身为公司高层管理者,滥用职权挪用了公司的资金,则极有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
然而,是否构成犯罪,仍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倘若总经理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偿还,或者虽然未逾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依照上述法条,总经理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然而,是否对总经理进行追责,尚需考虑诸多因素,如挪用资金的具体金额、挪用资金的动机与用途、是否有归还资金的举动、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等。若总经理在提起公诉之前已将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根据法条规定,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总而言之,总经理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须依据具体情形及相关证据加以判定。若总经理确有挪用资金之实,则可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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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律师,现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荣获律图网2021-2024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成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首届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业务专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法院执行等诉讼业务及公司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尽调处置、公司股权激励等非诉业务,曾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等单位实习及工作,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及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下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 1、陈某某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成功获赔案件。 2、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成功辩护缓刑案件。 3、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4、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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