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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费只见一次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006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作为辩护律师,依法有资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正在羁押或被监视居住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会面交流。当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请求时,务必出示其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委托人签署的委任状或法律援助公函。
同时,拘留所应尽快对律师的会见申请予以确认落实,最迟不得超过48个小时。
然而,此项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的具体次数,仅强调了律师在初次会见时需携带的相关证件及拘留所的安排时间。因此,辩护律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辩护需求,与委托人共同商议确定会见的次数。若需进行多次会见,辩护律师应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拘留所的安排进行。总而言之,律师会见费用并不必然仅限于一次会见,辩护律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辩护需求,与委托人共同商议确定会见的次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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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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