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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费合同纠纷能否风险代理

时间:2024.05.25 标签: 金融保险 保险理赔 阅读:967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事项不可实施风险代理服务。这意味着,在处理涉及工伤赔偿的案件中,风险代理这种方式并不被认可为有效的行为手段。工伤风险代理合同由此被视为无效。所谓“风险代理”,通俗而言,即指在胜诉之后才向律师支付代理费用的一种特殊的诉讼代理形式。在这类情况下,委托方通常无需预先支付代理费用,而是待案件执行完毕后,按照执行到位的债权额度的相应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作为酬劳。
然而,若最终败诉或未能执行到任何债权,代理人则无法获得相应回报;反之,若债权得以顺利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会依照事先约定的较高比例向代理人支付报酬。由于此类代理方式对于双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性,因此被称为“风险代理”。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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