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王良芹,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山东广播电台《周末说法》嘉宾律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齐鲁律师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传统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王良芹律师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关事迹被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济南市妇联女性维权网、济南普法网等新闻媒体多次报道。 王良芹律师曾长期为山东省公安厅警卫局、济南南郊宾馆、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建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济南量子技术研究院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 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地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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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刑事拘留措施之后,通常应在拘留之日起三天内提交批准逮捕的请求,然而在特殊情形之下,这一时间可以延长至七个自然日。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提请批准逮捕的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这段时间之内,若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当事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至于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将取决于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判断和决策。

在被批准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公安机关应根据该案的侦查进展状况,慎重地做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令或是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策。倘若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无需进行逮捕,那么他们有权选择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者是变更现有的强制性措施。然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并未发现新的证据或合理的理由,公安机关则有责任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毫无疑问,是的。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未能在三日内收到任何有关消息,那么他们具有权力雇佣律师协助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而这些律师将会在了解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司法程序公正性等环节扮演关键角色。

在取保候审期间,通常必须征得执行机关的许可方能离开原籍地前往异地。这一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中有明确阐述。根据该条款,被实行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的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其所住所在之市、县区域。因此,是否有资格离开原籍地前往异地,需完全依照执行机关出具的许可文件来做出判断。如若确有必要进行跨地区旅行,则应事先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待获得批准后方可成行。

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后,您应当尽快按照取保候审决定书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严格遵守各种应尽之义务。若由于某种突发状况而暂时无法即时履行这些责任,请务必与负责执行该项程序的司法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如实陈述当下情况。然而,针对是否可以延期实施取保候审及可延长的时间长度等相关事宜,最终的决策权仍归属于执行该项程序的司法机构,而非由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固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