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若后车撞击正在行驶中的前车,导致
追尾现象发生,则应由后车负起全责;如在夜间前车未能提供足够的尾灯照明,致使后车追尾事件产生,那么前车将面临事故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负担事故的
主要责任;在前车于道路上停驶后,未能按照规定开启危险
报警闪光灯及设立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然而,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驶后,已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立了警示标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后车将对事故负有全责;
最后,如果前车因超长而未能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从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前车将面临事故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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