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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费保险公司有不赔的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337人
律师解析:
医疗保险的理赔范畴中,有一部分费用是不被涵盖的,这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服务项目类别
第一项是关于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紧接着是会诊费、出诊费(包括家庭病床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陪护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等特需服务费用。
其次是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别。这个类别涵盖了多种美容、健美项目,还有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同时也包括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健康体检,以及各种预防、保健性质的诊疗项目,以及各种医疗咨询、医务鉴定项目。
然后是医用材料类别。这个类别包括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以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还包括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以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能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接下来是诊疗设备类别。这个类别包括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最后是治疗项目类别。这个类别包括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了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之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况,如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出国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急救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对外合作的诊疗项目,以及未列入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诊疗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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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亚晴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时亚晴律师身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深耕法律领域多年,核心执业方向聚焦于劳动人事争议及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在长期执业过程中,她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项法律事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 从专业背景与资质来看,时亚晴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她毕业于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系统的专业学习为其法律实践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她具备多元化的专业资质,除律师执业资格证外,还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心理咨询师证书。这多重资质的加持,让她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既能依托专业法律知识把控案件走向,又能从企业合规管理层面为企业规避风险,更能凭借心理咨询专业能力,在与当事人沟通时精准洞察其需求与顾虑,提供更具人文关怀的法律服务。至今,时亚晴律师已积累了超过 9 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实战能力不断精进。? 在执业经验与专长方面,时亚晴律师成果丰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她曾代理多件相关案件,面对事故责任认定难、赔偿协商分歧大等问题,她仔细梳理每一份证据,深入研究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与保险公司、责任方沟通协商,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五十万元赔偿金,切实帮助当事人缓解了事故带来的经济压力。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她代理的曹某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极具代表性。案件初期,双方就补偿金额、责任认定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亚晴律师多次与曹某沟通了解诉求,同时搜集整理大量相关案例与法规依据,在仲裁过程中积极配合仲裁员工作,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与出色的沟通技巧,推动双方达成调解,最终让申请人曹某依法得到 60000 元补偿款,妥善解决了劳资矛盾。 此外,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她曾为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提供服务,除了常规的合同审查、法律文书起草等工作外,还针对婚纱摄影行业涉及的客户肖像权保护、服务合同纠纷预防等行业特性问题,为企业提供定制化法律培训与风险防范方案,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法律管理制度,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助力企业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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