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撕毁并丢弃收据的三联无疑是极其严重的问题,原因在于,所谓的“三联单”实际上是一种由三份合印在同一页面上的空白凭证,每张凭证均需在其骑缝处进行编号并加盖公章。
当三联单填写完毕之后,其中的一联将被本单位留作存档之用,而剩余的两联则须分别
递交至财务部门进行详细的登记和结算工作。
收据作为企业或机构在经济活动中所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付款凭证,该凭证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性的收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应税业务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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