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公寓
拆迁所涉补偿的金额标准,需根据当时市场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和确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者,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将提供以下补偿措施:
首先,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全额补偿;
其次,针对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合理补偿;
最后,对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的适当补偿。
此外,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政策,以对被征收者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
在第十八条中明确指出,当涉及到征收个人住宅时,若被征收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则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优先为其提供住房保障。
至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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