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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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没有书面欠条的行为自身,并不直接导致犯罪定性为欺诈罪。欺诈罪通常定义为,以非法占有所拥有财产为主要目的,并采取谎言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并且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来获取资金,即使没有书面欠条的存在,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欺诈罪。

若无借款凭证,仅凭借贷行为本身并不足以被视为欺诈,但若借款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隐瞒关键事实,导致贷方错误判断并因此向其支付款项;同时该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坚决拒绝偿还贷款,甚至刻意躲避债务,则可以被认定为欺诈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匿真相等手段,致使受害者陷入误解,从而取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未曾签署过借据的借贷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欺诈行为的产生。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恶意心理,利用编造事实或者掩盖实情等手法,非法获得他人较大数量财产的恶劣行为。相应地,倘若借贷者曾经表现出愿意偿还债务的愿望或确实实施了债务清偿的行为,尽管缺乏书面借据作为依据,但这并不足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然而,若借贷者在起初便无偿还债务之意,且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资金,那么这种情况下则可能会涉及到欺诈问题。

在多数情况下,借款方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不构成犯罪行为,除非其存在蓄意拖欠并采用虚假陈述或隐匿关键信息等不当手段来掩盖实情。而对于“诈骗”这种罪行,主要涵盖了骗取他人财物及意图非法占有这两个要素。相比之下,普通的债务纠纷则属于民法范畴内的问题。倘若借款人具备偿债能力却故意拖延,债权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债务往来一般是通过书面凭证来完成的,这种情况不构成欺诈。借据能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贷意愿。但是,如果借贷方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对自己产生误解而借到资金,事后又拒绝偿还,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