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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397人
律师解析:
在道路驾驶过程中,若有人公然追逐速度、醉酒驾驭车辆,甚至是在使用校车或公共交通工具时严重超载超速行驶,其行为便如同在玩火一般,充满了潜在的巨大风险,极易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
此类行为被称之为“危险驾驶”,如果被执法部门查获,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被拘留以及面临高额的罚金
然而,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亦会综合考虑一系列具体因素。
例如,如果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伤亡,那么此名驾驶员将需承担更为沉重的法律责任,从而面临更为严厉的判决结果。
不仅如此,假如这名驾驶员明知驾驶行为具有极高的风险却依然选择冒险行事,他将会被施加更加严格的制裁。
若是该驾驶员之前已经因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而遭受处罚,那么在此次事件中,他必定将接受更加严重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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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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