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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是几年

时间:2024.04.22 标签: 金融保险 票据纠纷 阅读:1192人
律师解析:
持票人对于票据的出票方与承兑方所享有的各项法定权益,从票据规定的兑现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为二年;即时见票支付的汇票以及本票的情况下,其行使权利的期限则是从发出票据的那一刻计起,同样也只有两年的期限;至于持有支票的持票人对于票据出票方的权利,则是从票据发出时间开始计算,有六个月的保护期;对于持票人对前一手背书人所拥有的追索权,则应当自其遭到拒绝对票据进行承兑或者拒绝对票据进行付款之日起算,时效亦为六个月;而对于持票人针对前一手背书人提出的再追索权,则需要在偿还债务或者受到提起诉讼时开始计算,时效则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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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票人对于票据的出票方与承兑方所享有的各项法定权益,从票据规定的兑现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为二年;即时见票支付的汇票以及本票的情况下,其行使权利的期限则是从发出票据的那一刻...... 更多>>
  •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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