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行使票据追索权有条件,需在
汇票到期被拒付,或到期日前有被拒承兑、承兑人或付款
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等情况。
2.在程序上,持票人收到拒付证明三日内书面通知前手,前手再通知自己的前手,也能同时通知各汇票
债务人。
3.持票人
行使追索权可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应利息及取得证明和通知的费用,可按顺序或同时向各债务人追索。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汇票,汇票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却遭拒绝。小朱认为自己满足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准备向其前手小李和小胡追索。但小李和小胡认为小朱未按规定在收到拒绝证明三日内书面通知他们被拒绝事由,不应对他们行使追索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可行使票据追索权,小朱汇票到期被拒付,具备行使追索权的法定条件。
2、在行使程序上,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证明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前手,小朱若未按此规定通知小李和小胡,小李和小胡可据此进行抗辩。不过小朱若能证明未通知未给小李和小胡造成损失,仍可能部分行使追索权。小朱行使追索权时,可请求支付被拒付的汇票金额、相应利息及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且可按顺序或同时向小李、小胡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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