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王纪伟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经过一年的自考和专业学习,对交通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律等相关法律研究比较透彻。于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就职于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数年,深刻了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了解并实践出公司治理的新思路,不断结合实际,积极为公司建言献策,为公司发展贡献了不少力量。2015年实习,在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接触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事案件并积累了不少办案经验,参与了行政纠纷的处理,参加了多起刑事辩护案件,参与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方案。我们将秉承“执业为民”的理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使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平正义,以饱满的热情为每一位当事人服务,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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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过失致人死亡按故意伤害罪判刑。现如今,法律对于刑讯逼供采取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都是严厉禁止的,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正常的刑讯逼供中采取了自杀的手段,而造成死亡的后果时,执法人员是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更多关于刑讯逼供过失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通过暴力的手段,摧残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来获得口供进行定案,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要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要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1、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必须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规定的基本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才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第2、只有当行为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时具有伤害故意并造成伤残结果,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