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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找不到被告发公告多少钱

时间:2024.09.05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74人
律师解析:
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如下:
1、一次性支付公告费,金额由十元至五十元不等,无另外收费项目;若涉及超过一万元的案件,其中超出部分将依照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相关费用。
2、在涉及到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的案件中,每次需缴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费用;
3、对于其他类型的非财产案件,单次提交的费用标准为一元至五十元不等;
4、若是财产案件,则应根据争议价值或金额,依以下比例缴纳相关费用:
若价值少于一千元,每次需上缴五十元;若价值介于一千元与五万元之间,需支付的费用为超出部分的百分之四;如果价值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需支付的费用是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三;若价值超过十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需支付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二;如果价值超过二十万元且在五十万元以下,需支付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一点五;若价值超过五十万元且在一百万元以下,需支付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一;当价值上限达到一百万元时,剩余部分需按照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缴纳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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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蕾律师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自2006年开始从事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代理实务,累计为国内外4000余家企业和个人办理过数万件知识产权业务。擅长业务范围: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政府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商业秘密保护、品牌保护风险控制与纠纷、驰名知名商标申请、地理标志申请保护等各类知识产权类行政、民事、刑事及常年法律顾问,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过相关文章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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