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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886人
律师解析: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关于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所享有的起诉权其时效性为不多不少整整三年的时间跨度。
此等起诉时效的计算起始日期应是从债权人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知悉义务人及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若在现有条件下,并非短期内即能完成全部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被告告上法庭,那么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当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后所持续超过二十年这一期限,则人民法院将不再进行司法保护。
但是,对于确需特别情况支持的案子,人民法院仍有权根据债权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如认为的确需要进行诉讼程序的延长期限,也会依法依规予以批准。
倘若诉讼时效真的已经逾期,且经过当事人双方尽心尽力的协商仍然未能达成共识的话,此时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可以选择采取向对方发送催收逾期账款通知单这种方式来重新确认信息,只要债务人在这份通知单中亲笔签名或盖公章,就应被认为是对原有债务
再次认可,这样一来,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应该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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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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