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有股东未能按照拟定的
公司章程全额支付其
认缴股本,则需在尽快补齐此笔应付款项之外,需对已按照规定全额缴付股本的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倘若因上述
出资争端引发
诉讼且
败诉后,案件的相关方仍拒绝履行法院所下的
判决书时,被侵害权益的公司有权对此依法提出申请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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