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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不会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

时间:2026.02.0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041人
律师解析:
1.公司通常无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
该诉适格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司一般不在此列。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公司通常不符合这些特征。
3.若公司利益被生效裁判损害,且无法通过常规途径救济,特定条件下经法院审查或有突破可能,但极为少见。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生效裁判文书。小何所在公司认为该裁判文书损害了其公司利益,遂以第三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小朱和小李则认为公司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司通常不属于该范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需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该公司一般不符合这两类主体特征。
2、虽然在公司利益因生效裁判文书受到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常规救济途径解决时,特定条件下经法院严格审查可能突破,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所以正常情况下,该公司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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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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