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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09.0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81人
律师解析:
以无中生有的实施假象欺诈,对公正司法机构形成扰乱,甚至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这种行为已构成本罪——虚假诉讼罪。
从法律角度讲,虚假诉讼的限定范围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目的在于严惩那些运用不当起诉权力、恶意制造或捏造事实,以及滥用司法权力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同时,这并不意味着限制了普通公民的合法诉讼权益。
关于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本罪通常由任意类型的自然人实施,而且,单位整体也可作为本罪的犯罪者参与其中。
名义上来说,虚假诉讼罪的人为故意,即明确知道自身是借用虚假的事实进行起诉,无论其攫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义,都不会改变对本罪认定的成立与否。
此外,该罪名涉及到的受害对象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秩序,还涵盖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从客观上看,虚假诉讼罪的表现形式是有目共睹的,即行为人通过制造虚构的事实进行民事诉讼,从而阻碍司法程序发展或是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其严重的侵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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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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