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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赠予姐姐的房产算姐姐和姐夫的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4.11.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867人
律师解析:
夫妻结婚之后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栋房产是否能够称之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判断。
假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无论是将所有权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或是整个家庭共同拥有;通常这样的房屋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除非夫妻之间有明确的协议对此做出了例外规定。
此外,也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中的某一方或者共同继承、接受赠与所取得的住房,也应被界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下遗嘱声明该房屋仅由其配偶单方面持有,或者赠与者在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出此房屋仅用于捐赠给其配偶个人使用,那么依据法律规定,我们应该如此情形下,夫妻中的某一方单独继承的房屋以及接受赠与的房屋并不具备成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资格,仅仅可以被认定为受益者个人独享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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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雅洁律师

陕西铭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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