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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区别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066人
律师解析:
首先,公司经营管理的权限是有所差异的。
通常来说,普通股股东拥有全方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分享资产收益、投身于重大决策制定以及选拔管理层等权力。
然而,优先股股东大多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除某些特定的情况,如当公司计划发行新一批优先股时,他们才会被赋予投票权。
另外,为了维护优先股股东的应有权益,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既定股息,那么优先股股东将会根据约定自动恢复其表决权;但倘若公司已经全数支付所拖欠的股息,那么之前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将被取消。
其次,针对公司利润及剩余财产的分配次序,与普通股股东相比,优先股股东具备明显优势。
再次,关于股息收益的问题,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并不稳定,这主要取决于公司该年度的盈利水平以及与此相应的分配政策。
因此,公司有可能宣布该年暂不定项派发股息。
然而,优先股的股息收益通常是以不变金额计算的。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带有强制分红条款的优先股,只要公司有盈余可以进行分配,它们应按约定条件向优先股股东发放派息。
此外,收益来源方面也存在区别。
普通股股东除了享受股息收入之外,其资产价值还能通过二级市场价格的波动获得增长。
而对于优先股而言,
其二级市场股价的浮动相对较小,因此依靠股价差价实现投资收益的可能性也相应减小。
最后,关于退股的形式,普通股股东并无强制性强制其离场,他们仅能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来完成变现退出。
但若有相关协议规定,优先股股东则有权依照协议内容将股票回售给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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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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