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判决执行精选解答 > 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时间:2024.04.17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129人
律师解析:
首先,向法人或其他各大组织传达民事诉讼文書,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首席负责人或者负责收取信件的人员(例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予以签收或者加盖公章确认。
如若拒绝签署或加盖公章,便应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其次,如果存在受送达人拥有诉讼代理人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在向受送达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件时,均属正当行为。
当受送达人明确指定诉讼代理人作为代收人时,只需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即可;此时同样适用于留置送达。
再者,调解书要求必须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人,不能采用留置送达。
但是若由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而无法亲自主持签收,则允许其选择授权他人代替签收。
最后,向债务人和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送达支付令时,若债务人拒不接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留置送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阅读:1129次
    首先,向法人或其他各大组织传达民事诉讼文書,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首席负责人或者负责收取信件的人员(例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予以签收或者加盖公章确认。 如...... 更多>>
  • 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同样拒绝接收的情形下,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且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更多>>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都对留置送达作了规定。将上述法律中的规定进行总结,可以归纳出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更多>>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