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机动车辆间所发生的
道路交通事故中,应由具有过错方承担相关的
赔偿责任;若双方法律上均存在过错,则应参照各自过错程度予以责任分配。
当机动车辆与未受控制的非机动驾驶人员或行人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若这些被视为无过错方,则应有机动车辆方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有充分
证据显示该非机动驾驶人员或行人为过错方,则应根据其过错的严重性适当减轻机动车辆方面的赔偿责任;假如机动车辆方面无任何法律责任,则需要承担不超过总赔偿责任的10%为上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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