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吴楠律师,毕业于常州大学,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吴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司法实践经验丰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自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商事纠纷、劳动工伤争议、交通医疗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各类合同纠纷等传统法律服务领域,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及婚姻家庭纠纷等多个领域。执业以来,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理论水准和法律实务操作水平,并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方式的创新与改进,力求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法律服务,始终秉承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以客户的满意为自己的最高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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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定时租赁合同中原有合同效力的探讨租赁契约期满之际,如双方并未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倘若承租人仍持续使用租赁物业,且出租方并未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则原有租赁契约将依然有效。双方需继续遵守原定的合同条款和义务,唯一的差别在于原来的租赁期限转变为无固定期了。

公司破产清算后原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在公司遭遇破产之际,原始租赁条款仍保持有效性且不受影响。破产与其租赁合同之间并无必然关联性,破产的企业仍然需要依照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若在此过程中任一方未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即会导致其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金,以此保障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关于房租租赁合同终止后原合同内条款是否依然适用的问题在合同终止之际,所有依据该协议衍生的条款将自动失效。在这种情形下,相关契约已丧失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恪守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同时履行必要的通知与协助等手续。然而,即使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相关清算以及清偿条款的效力依然维持不变。

若仅因原有合约已逐渐陈旧而不得不重新缔结新的合约,然而新旧合约内容及约定并无实质性的变更,则该情况将被认定为原合约已经失效。反之,倘若新合约是在原合约基础上对相应内容进行补充和修订,那么新合约应被视作补充合约存在。在此种情形下,只要原合约中所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或者经过双方当事人共同承认原合约仍然具有法律效应,那么原合约便依然保持其合法有效性。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租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租赁合约的,若租方又继续按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有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变为不定期。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后,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