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自然人股东风险有哪些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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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挂名股东可分为两类,第一种为纯属被动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名义进行注册的股东;另一种则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约定挂名的股东。
然而,无论哪种情况下的挂名股东,都会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及牵涉到的风险。
就被动挂名的股东而言,若其本身未能实际投入资金至公司运营中,那么该成员便无法依据其所
认缴的资本份额,获得公司应该赋予的各种权益,如知情权、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售或转移
股权、分享利润等典型股东权益。
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乃至
资不抵债时,由于其已公开确认的股东身份,这些挂名股东有可能需要在其认缴的资金范围内,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至于主动选择挂名的股东,倘若他们未能完成相应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能会面临丧失现有股东资格的潜在威胁。
同时,在
股权转让生效之后,如果相关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他们对公司贡献的股东资格必定会得到确认。
尽管
工商登记乃是国家对各类
企业法人进行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并且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但这并不会影响到
股权转让协议的
法律效力。
在此背景之下,法律对待约定挂名股东的
股东权利问题显得较为严苛,它不会予以直接保障,但是那些已经履行了相关支付
对价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将会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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