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机构可组建为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名义共同参入政府采购环节。
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联合体成员均应遵守本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前提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主体出示联席协议,清楚标明联合体内各方承担的职责及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齐心协力与采购方签署
采购合同,对采购合同中所特别约定的相关事宜
承担连带责任。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具备如下条件:
首先,须拥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
其次,具优良的商业声誉以及完善的财务会汁体系;
再者,须具备履约所需的硬件设施以及专业技术才能;
同时,有依法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纪录;
此外,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之前的三年内,其在商营活动中无任何重大
违法行为记录;
最后,法律
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亦对此提出了其他方面的特定要求。
采购方在确保采购项目特点的情况下,有权针对特定供应商规定具体的
补充条款,但是严禁通过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异化待遇或者过度歧视。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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