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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在哪里?

时间:2024.07.1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422人
律师解析:
定金与订金,两者是有着本质性的区别的,严格来说,前者乃是由法律术语所定义的概念,而后者非也;定金,如同其名称一样,有着保证、承诺或担保的特质,而订金却恰恰缺乏这个特色。
此外,定金合同作为从属合同,而订金,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却是属于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两者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点,定金的交付并非主合同本身,而是合同中的从属协议,如若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定金,那么在法律意义上讲,这并不能被解读为主合同的违约行为
然而,如果只签订了订金交付协议且未进行后续支付,那么便被视为已经构成了对主合同的违约。
第二点,当交付出订金的合同一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问题,不存在赔偿预付款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等法律效果。
再者,针对订金的金额,在法律层面上是有明文规定的,比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便明确规定,定金额度不得高于主合同总价值的20%;而关于订金的具体数额,则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共识来确定,法律通常不会对此做过多的约束。
最后一点,定金具备明显的保障作用,而订金不过是单向的行为,无法像定金那样具有明确的担保特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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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尧虹律师

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现任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法、税法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兼攻刑事辩护。执业5年来,独自处理多起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一直把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放在首位,致力于从减少经济负担与减少法律风险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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