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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幼儿园受伤谁承担责任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818人
律师解析:
在幼儿教育机构,若是就读孩童在园内发生跌落事件,一般情况下,主要责任将由该教育机构承担。
然而,若教育机构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尽全力进行了安全教育和风险预防措施,并且此次事故乃是因孩童自身因素导致的意外跌落,便可不承担此类责任;反之,若确认此次事故源自第三方过失引发,则应责令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如果是因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其管理职责而使得儿童受到伤害,教育机构需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
除此之外,假如事故发生时,恰逢孩童在幼儿教育机构就读期间致使其他人员受伤,则责任应由孩童的法定代理人(通常为其父母)承担。
在此类情况下,若教育机构作为受托监护人,在其实际监管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亦须在其过错程度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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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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