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小孩在幼儿园发生事故,若为园内原因导致人身损害,家长可要求幼儿园提供其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若幼儿园无法证明,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若损害是由幼儿园以外第三人造成,先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同时查看幼儿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若未尽到,可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三)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后,会向第三人追偿,家长可关注进展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小孩在幼儿园发生事故,若小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园期间受人身损害,通常幼儿园担责,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除外。
2.若损害由园外第三人造成,先由第三人担责;幼儿园没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且担责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总体而言,幼儿园不能证明尽责要担责,有第三人侵权时第三人先负责,幼儿园有过错就担补充责任。
结论:
小孩在幼儿园发生事故,通常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担责;若有第三人侵权,第三人先承担责任,幼儿园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原则上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若能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担责。要是损害由幼儿园以外第三人造成,侵权责任由第三人承担;若幼儿园在此过程中未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还可向第三人追偿。这体现了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以及合理分配责任的原则。若遇到小孩在幼儿园发生事故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小孩在幼儿园发生事故,责任承担需根据不同情形判定。通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时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若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由幼儿园外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且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教育体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二是事故发生后,各方应积极收集证据,明确责任归属,幼儿园若要免责需提供尽责证明。三是若存在第三人侵权,幼儿园要协助受害者追究第三人责任,以维护受害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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