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
魏恺茵律师,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多年,具有非常丰富的诉讼及非诉经验。擅长刑事案件及各类合同、婚姻、法顾、借贷、劳动等民商事案件。秉承专业、优质、高效执业理念,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尽全力维护当事人最大化合法利益。
咨询该律师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当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只要夫妇双方能够就此达成共识,便可在该房产证书之上添加其配偶的姓名。然而,倘若没有进行添加姓名的操作,并且该房地产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得,那么这部分资产仍然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这一点同样属于相关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范畴之内。

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尚未还清房贷的住房,其产权赔偿款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房产估价、未还贷款以及双方的贡献等因素。首先,需要确定房产的净资产价值。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一方保留房产所有权,需按照双方的贡献或协商结果,向另一方支付赔偿款。

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主要看双方意愿,协议优先。若能达成一致,司法机关认可协议;若无法协商,法官会根据购房时间、资金来源、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公正裁决。裁决结果可能是一方得房并承担债务,给另一方经济补偿;也可能是双方按比例划分房产所有权,并共同承担未还贷款部分。

1.婚后购置的房产,根据我国法律,自动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房产及其未偿还的按揭作为共同债务进行分割。 2.若一方单独支付购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则该贷款在清偿前视为个人负债。 3.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时,按法律规定视为共有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包括未偿还贷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缔结之后,夫妻双方有权在房产证上追加配偶的姓名,只要双方对此达成共识即可。如果房屋购置资金来源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未添加配偶姓名,该房产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使存在未清偿完毕的公积金贷款,夫妻仍可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的姓名,但具体操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