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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委托他人全权处理所有事情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220人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款,法定股份所有者——股东,享有授权他人代替自己行使股份权益的合法权益。这类授权行为,被视为委托合同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特征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关于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协定。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可以将一项或数项特定事务特别委派给受托人进行处置,同时也可能在总体情况下委托受托人全面管理自己的一系列事务。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属于天然的权益,然而如遇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亲自行使该权力时,可以依法授权他人代为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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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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