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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310人
律师解析:
关于主合同义务这一表述的含义,即是指每一位合同参与者在达成和履行协议的整个过程之中,都应当严格遵循诚信的原则,遵循合同双方所约定的、任何非法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必要的注意义务。相较于此,还有一种相伴而生的附属合规义务,它通常不会出现在合同的主题条款中,而是在合同的核心内容,例如项目实施流程、商品价目表等等之外被充分探讨和规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强制进行。这些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向对方通报相关信息、予以协助以及保密事务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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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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