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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财务人员担责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21人
律师解析:
在针对单位犯罪的大环境下,财务从业者需依据自身在单位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确定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若是该财务从业者在单位所犯之罪行中发挥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则须视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您所提及的问题,非法集资可能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这两类犯罪行为往往会牵连到普通财务从业者,使他们面临被追究共谋犯罪的附属责任的风险。尤其是当财务工作者存在着从违法活动中获取代理费、利益费、回扣佣金以及提成等费用时,他们仍然需要自行承担退还非法所得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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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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