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一般的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当
借款人进行
清偿债务之时,为了避免
债权人利用先前已经归还的
欠条来继续向其索求还款,他们通常会提出请求,希望债权人能将欠条予以退还或是破坏掉。
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
当事人遗忘返还或者销毁相关凭证的情况,即使实际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还款义务,但由于未能收回
借条或欠条,债权人仍然有权基于此凭据提
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再度偿还欠款。
若是不幸遭遇此类状况,作为负债人则需要认真对待
诉讼,竭尽所能地搜集能够证明己方已经清偿债务的各类
证据,例如现场见证者的
证言、录音、录像,以及银行汇款单据等关键性资料。
如果能够证实已经向对方全额偿还借款,那么法庭便无法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判决,不再判定其需承担额外的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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