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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发的土地是自己的吗

时间:2024.08.2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498人
律师解析:
并不是这样的,即便你本人亲自下场参与进行了荒地的开垦,这并不意味着这片土地从此便成为你私有财产的一份子。
在大型都市市区内的每寸土地,皆属我国国土之核心,至于农村和城市周边地带的土地,除却法律明确规定归于国有以外,剩余部分皆为当地村民集体所共有。
即使你成功开发了无人问津的荒地,其所有权亦归属所在乡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而非完全个人私有。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尽管个人的确能够使用权(或者运用)那些已经被成功开发出来的荒地,然而这并不等于说你就拥有了对该地块的实际所有权。
譬如说,倘若你通过艰辛努力开拓了他人曾经闲置的土地,然而一旦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此地时,土地补偿款可能将会全数分配至这块土地的承包者手中。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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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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