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土地征收系指国家出于社会
公共利益之所需,按照法律所设定的程序与授权径直地将农业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国有房产的那部分转变过程,并且要对面临被占用或再度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占用土地的农民,给予相应的
赔偿及周全的安置措施。
这一法律举措不仅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且必须经由行政合法性的原则去
严格执行,即各项操作都需在法律以及行政规章制度的框架内开展,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虽然国家强制收回他人土地的所有权,但并非一定要求先获得被占用者的同意。
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前,进行植树绿化活动并不一定能够立即得到
拆迁赔偿。
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并非只要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实施植树行为,就能获得及时的
拆迁补偿。
倘若违反了
征地公告发出后应禁止的种植、繁育行为,那么这些植树成果便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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