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办案流程精选解答 > 行政诉讼法回避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回避的内容

时间:2024.03.22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1456人
律师解析:
当事人如确信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与其本人或利益相关者存在紧密的利害关系或其他潜在的联系,可能会对公正裁判产生不利影响时,具有权力申请要求该审判人员回避审理。
反之,对于审判人员自身而言,如果也认为自己与该案件存在上述类似问题,亦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上文中所提及的前两条规定,同样适用于书记官、笔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查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