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串标和围标的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如果
招标方在揭晓各家竞标者的价格前就已提前查看他们的
投标文件并且将相关内容透露给了其他参与者;其次,如果招标方直接或间接地向竞标者透露诸如投标底价、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甚至其他机密信息;另外,若招标方以各种方式明显表示或示意引导竞标者降低或提升其出价;再者,如果招标方未经许可指示竞标者撤回、修正他们的投标文件;此外,如有招标方以暗示性言语表示将为某个明确的竞标者赢得胜利创造条件,或者招标方与某个特定的竞标者为谋取某个特定项目的胜出达成了其他任何形式的勾结行为,均可以被判定为串标或围标。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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