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本年度退税义务自每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
这项业务指的是,由于某些特定事项的影响,税务机构会依照既定准则和流程,将已经征收的
税费退还回原纳税主体手中,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因工作出现疏漏导致的过量征收;
根据政策变革要求实施的退还税款;以及因其它特殊情况提出并经过审查批准的退还税款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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