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公司财务管理活动中,私自使用个人账户作为收款或付款渠道是一种
违法现象。
根据相关
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存款公司在使用其银行结算账户时需遵守以下几个管理原则及禁止事项:
1.任何个人都不能违反法律对商业资金流动的监管规则,而将企业的公款转移到自己名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上;
2.存款人不得擅自违反相关规定,从自己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提取现金;
3.任何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会,逃避应付银行的
债务责任;
4.所有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将自己在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出租或者出
借给他人使用。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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