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铭律师事务所
敖军律师,执业23年资深律师,上海沪铭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保护、刑事辩护等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擅长处理复杂案件,注重细节,善于从法律与事实的双重角度为客户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成功代理某知名企业商标侵权案,通过精细的证据收集与策略分析,最终帮助客户获得胜诉,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担任某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完成多起并购重组项目,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促进公司稳健发展。职业理念:敖军律师秉承“专业、诚信、高效、尽责”的职业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坚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而律师则是这一基石上最坚定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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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转让时,署名权归属于作者本人,不可转让。 署名权被视为著作权法中的人格权,代表着作者身份和作品之间的关联性,是作者对于自身身份公开与否及公开方式强度的自主选择所代表的私密利益。 即使著作权发生转让,作者依然保持原有的作者身份不变。

著作权署名权应当是归属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当然了,有一些作品是比较特殊的,比如说是接受委托所创造出来的一些作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也是需要将著作权的署名权归属于作者,这是属于人身权利。

著作权当中的署名权是可以归属于委托人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他人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自行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署名权也归委托人,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一般是归创作作品的那个人。作品的著作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可以部分权利进行转让,也可以所有的权利进行转让。转让是可以有偿转让的,也可以是无偿进行转让的,这些双方之间都是可以协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