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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移署名权归谁

时间:2024.10.22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421人
律师解析:
关于署名权的客体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作品观点”和“人格利益观”两派论点。
我赞同后者,因据普遍认识,人格权益保护的实为特定的人格利益;署名权虽属民法中所称“人格权”,但并不属于身份权益,故其自然需有某类利益作为依托。
此种利益何在?即为“作者与作品间的关系”,具象来看,便是作者对自身身份公开与否及公开程度的自主决定。
这正是作者个人隐私权的表现之一。
事实上,人格权益乃民事主体天然拥有并由法律赋予的人身权利范畴。
所以,在某些角度下,署名权可被视作中国著作权中的人格权类型。
署名权是唯一能够明确暴露作者身份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核心价值之一且无可替代。
这种权益不可转让,即便著作权发生转移,作者依然是原来的那位作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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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沪铭律师事务所

敖军律师,执业23年资深律师,上海沪铭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保护、刑事辩护等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擅长处理复杂案件,注重细节,善于从法律与事实的双重角度为客户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成功代理某知名企业商标侵权案,通过精细的证据收集与策略分析,最终帮助客户获得胜诉,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担任某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完成多起并购重组项目,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促进公司稳健发展。职业理念:敖军律师秉承“专业、诚信、高效、尽责”的职业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坚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而律师则是这一基石上最坚定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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