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共产党员,曾在中院工作,擅长疑难复杂案件。《北京日报》《华夏时报》等点评专家,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向前一步》《律师帮帮忙》等栏目调解嘉宾。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阅人无数,洞悉人性,多谋善断,虑无不周,识时通变,出奇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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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咱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当你的债主去世了,他们留下的遗产如果没什么人要也没人送的话,那这些钱就要交给政府去做些社会公益项目。要是这位债主曾经是某个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他得的遗产就归那个集体所有。不过咱们说现实点,要是债主死后什么都没留下或者留下的东西还不够还债的,那这笔债可就没法用遗产来还了。

那么这位新的继承者就能自己决定是不是要把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也给还上,除非他自己愿意主动去还。当然,如果这个继承人选择不要这份遗产的话,那他也就不用管去世之人的那些债务了。

那也没问题,只要这个人愿意,是可以选择不还超过财产价值的那部分债的。

来看几句你可能会用到的话。第一句就是继承人,他在继承了债务人死亡遗留下的财产之后,只能用那些财产实际值给还债务人在生前应该交的税还有各种债。简单来说就是,假设有个人死掉并且身后留下了一堆他应该还的钱,他的家属或者是别人接手了这些财产,就得按那堆财产的实际值去还给别人的债。如果那堆遗产刚好可以还清所有的债,就要真是恭喜你家大发了。

简单说就是,假如那个欠债的人死了以后,他留下来的遗产被别人继承了的话,那那些继承人们就得用这份遗产来还他应该上交的税款和钱债。但是,要是这笔遗产还不够全额还债,那继承者可以选择只还能在遗产范围内还掉的那部分,除非他们愿意主动去还多出来的那部分。还有如果那些继承者不想继承这份遗产的话,那他们也可以不用管这个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