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潘璐律师 中共党员,贵州瀛黔(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民族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毕业,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刑法学学术论文 20 余篇。贵州瀛黔律 师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贵阳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秘书长。执业理念:精益求精、勤 勉尽责,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1. 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虚开发票、伪造公司印章案(筑公(经)撤案字【2023】1 号, 无罪) 2. 朱某某挪用资金案(筑公(经)终侦字【2023】1 号,无罪) 3. 白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纳检刑不诉【2022】88 号,无罪) 4.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普定检刑不诉【2024】74 号,无罪) 5. 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观检刑不诉【2023】206 号,相对不起诉) 6.张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晴检刑不诉【2024】15 号,刑事合规不起诉) 7.魏某某伪造印章案(花检刑不诉【2023】314 号,酌定不起诉) 8. 汪某某故意伤害案(镇宁检刑不诉【2022】84 号,酌定不起诉) 9. 田某某盗窃案(南检刑不诉【2024】127 号,相对不起诉) 10.孟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黔 01 知刑初 26 号,缓刑) 11.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23】黔 01 知刑初 11 号,缓刑)
咨询该律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与释放均属于实施相关措施的行为,然而二者性质迥然有别。取保候审乃是指犯罪嫌疑人员在尚未被依法逮捕拘禁的前提之下,通过特定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讯问的强制性措施,这一举措向外界传递出当事人仍然处在刑事诉讼流程之中的信息。相对而言,释放则往往会归因于案件调查完成或者相关证据不足等因素,使得嫌疑人得以摆脱刑事追诉,重获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与缓刑皆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并存的两种非羁押管制手段,然而二者性质大异。取保候审乃是在案件审判之前展开,嫌疑人员或是被告未受羁押之苦,通过担保人或者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来确保他们能够如期出席法庭接受审理。而缓刑则是在法庭做出宣判之后,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犯罪者不予执行刑罚,但仍然需要严格秉持特定的义务。

在取保候审之后被依法收监,常常表示该行为人涉嫌违反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所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案件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这种情况下,原先的保释措施可能会因此而失去效力,涉案人员将不得不继续被关押等待法庭进行审理。更为严重的后果可能包括对个人自由的进一步限制、对日常工作与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在最终判决时,这些因素还可能被视为加重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取保候审行为本身并不对最终的判决结果构成任何影响,仅仅是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其含义在于在尚未进行审判期间,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均无需受到监禁约束。裁判机构将会针对具体案情详情、证人证言、法律条款等因素进行深入斟酌,并基于被告人的犯罪行径与诚恳悔罪态度,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申请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将得到从宽或加重处理的结果,而仅仅是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涉案人员在审判之前无需被关押。最终的判决结果,包括刑期长短,将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关证据以及法律条款进行裁定。至于是否适用严厉的刑罚,则主要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具体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