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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在哪申报

时间:2024.09.11 标签: 公司经营 工商税务 阅读:1428人
律师解析:
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在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需要在每月或者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决算应当在取得收入的下一年的3月31日前结清。对于纳税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意外所得,应当按月或者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时,所需材料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申报期限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延期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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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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