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在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需要在每月或者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决算应当在取得收入的下一年的3月31日前结清。对于纳税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意外所得,应当按月或者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时,所需材料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效
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申报期限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
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延期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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